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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星视讯诉中华网网络著作权侵权 一审胜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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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磐玉家电应用控制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09-11-24 08:01:31 |
北京 2009-11-23(中国商业电讯)--为维护网络数字图片著作权合法权益,打击侵权网站无视网络数字作品著作权、擅自转载的行为,北京东星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北京东星视讯)诉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北京华网汇通)经营之中华网(www.china.com )侵犯著作权案于2009年10月10日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11月9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09)东民初字第0912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北京东星视讯诉被告北京北京华网汇通经营之中华网(www.china.com )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事实成立,北京华网汇通一审败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东星视讯提供的涉案数码照片、公证书、拍摄人劳动合同等佐证可以证明原告享有涉案照片著作权,“使用他人摄影作品应当经过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涉案照片,未向原告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以删除涉案照片、支付赔偿金等方式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未经原告北京东星视讯许可、未支付任何费用,擅自在其经营的中华网(www.china.com )转载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数字图片,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北京东星视讯对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称其使用涉案照片来源于中国娱乐网(www.67.com )否认原告享有著作权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规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东星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一万六千元。 ……
这是相隔不到半月,继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27306号”判决北京东星视讯诉北京天海川媒体技术有限公司经营之中国娱乐网(www.67.com )侵犯网络图片著作权之后的又一胜诉判案。“巧合的是,中华网(www.china.com )涉案之网络数字图片正是转载自中国娱乐网(www.67.com ),两被告被判侵权、败诉都是必然的”,北京东星视讯科技有限公司ceo王广平先生在谈到这两次判决时如是说,被告辩称涉案图片有“中国娱乐网(www.67.com)”水印,但仍不能改变有““中国娱乐网(www.67.com) ”水印的图片本身就是侵权图片的事实。这两次判决恰恰印证了目前网络环境中的一个现象,侵权网站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不择手段“偷梁换柱”、加上自己的水印,害己害人,一旦权利人展开维权,任何转载行为都有可能面临侵权指控。北京东星视讯还将继续通过法律程序,对其它涉嫌侵权图片采取必要的维权行动,即便这些图片也有所谓的“水印”。
作为国内专业的数字娱乐资讯图片及视频素材内容提供商,北京东星视讯善意提醒那些习惯从事网络转载的网站经营者,网络数字内容与传统平面作品一样也是权利人付出成本与劳动的成果,任何形式的登载使用必须获得合法授权并支付费用,北京东星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愿意与一切有正版数字娱乐资讯图片及视频内容需求的媒体机构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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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星视讯诉中华网网络著作权侵权 一审胜诉-=@#$%&*^=-2009-11-24 08:01:31-=@#$%&*^=-
北京 2009-11-23(中国商业电讯)--为维护网络数字图片著作权合法权益,打击侵权网站无视网络数字作品著作权、擅自转载的行为,北京东星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北京东星视讯)诉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北京华网汇通)经营之中华网(www.china.com )侵犯著作权案于2009年10月10日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11月9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09)东民初字第0912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北京东星视讯诉被告北京北京华网汇通经营之中华网(www.china.com )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事实成立,北京华网汇通一审败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东星视讯提供的涉案数码照片、公证书、拍摄人劳动合同等佐证可以证明原告享有涉案照片著作权,“使用他人摄影作品应当经过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涉案照片,未向原告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以删除涉案照片、支付赔偿金等方式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未经原告北京东星视讯许可、未支付任何费用,擅自在其经营的中华网(www.china.com )转载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数字图片,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北京东星视讯对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称其使用涉案照片来源于中国娱乐网(www.67.com )否认原告享有著作权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规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东星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一万六千元。 ……
这是相隔不到半月,继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27306号”判决北京东星视讯诉北京天海川媒体技术有限公司经营之中国娱乐网(www.67.com )侵犯网络图片著作权之后的又一胜诉判案。“巧合的是,中华网(www.china.com )涉案之网络数字图片正是转载自中国娱乐网(www.67.com ),两被告被判侵权、败诉都是必然的”,北京东星视讯科技有限公司ceo王广平先生在谈到这两次判决时如是说,被告辩称涉案图片有“中国娱乐网(www.67.com)”水印,但仍不能改变有““中国娱乐网(www.67.com) ”水印的图片本身就是侵权图片的事实。这两次判决恰恰印证了目前网络环境中的一个现象,侵权网站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不择手段“偷梁换柱”、加上自己的水印,害己害人,一旦权利人展开维权,任何转载行为都有可能面临侵权指控。北京东星视讯还将继续通过法律程序,对其它涉嫌侵权图片采取必要的维权行动,即便这些图片也有所谓的“水印”。
作为国内专业的数字娱乐资讯图片及视频素材内容提供商,北京东星视讯善意提醒那些习惯从事网络转载的网站经营者,网络数字内容与传统平面作品一样也是权利人付出成本与劳动的成果,任何形式的登载使用必须获得合法授权并支付费用,北京东星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愿意与一切有正版数字娱乐资讯图片及视频内容需求的媒体机构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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